审理经过
原**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**某某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**某某诉称:我和被告自由恋爱,后登记结婚,2012年10月14日生一男孩。婚初我们感情尚可,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各种恶习都暴露出来,常常赌博,对我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顾。我打工挣钱,被告不工作,还经常给我要钱,双方经常因为钱的问题吵架,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坚决要求离婚,婚生男孩由我抚养,被告承担抚养费每年5000元。
被告辩称
被告张某某未到庭,无书面答辩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: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由恋爱,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,2012年2月13日领取结婚证,2012年10月14日生一男孩张小某,现跟随原告卫某某生活。
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:
原告当庭陈述、结婚登记记录证明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由恋爱,有一定的感情基础,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子,建立了夫妻感情,原告卫某某主张和被告张某某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据可证,故其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。被告张某某在以后的生活中应积极负责,承担起家庭的责任,与原告卫某某共同经营好家庭、抚育好子女。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其辩论、质证等权利。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不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**某某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*城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