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邹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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