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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马振兴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艾某某、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艾某某诉称:我与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儿赵*(2015年2月27日出生),现6个月。我与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,被告经常打我,现已分居5个月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,我要求婚生女儿由我抚养,被告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赵某某辩称:我同意离婚。我给原告过彩礼120,000元,我家是低保户,为了结婚彩礼,我家欠下200,000元债务,造成我家庭贫困,我要求彩礼全部返还。我要求抚养孩子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查明: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赵*某于2014年4月9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儿赵*(2015年2月27日出生)。双方因婚姻基础不牢,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。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同意离婚。

另查,原、被告婚后一直与被告老人一起生活,是该村的低保户,原告婚前索要彩礼100,000元,被告家庭贫困。

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、辽宁省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、小城子镇团山子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,经庭审质证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草率结婚,婚姻基础不牢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,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同意离婚,应准予离婚。被告主张给原告过彩礼120,000元,原告承认100,000元,因被告没有证据加以证明,故应认定为100,000元。现因彩礼一事给被告家庭造成一定的困难,被告要求全部返还,本院不予支持。根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规定,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,原告应酌情返还30,000元为宜。原、被告均要求子女抚养权,因其子女正在哺乳期,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子女的健康成长。被告主张有外债200,000元,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所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及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;

二、婚生女儿赵*(2015年2月27日出生)由原告艾某某抚养,被告赵*某每月给付其子女抚养费500元至赵*18周岁止,2015年子女抚养费按半年计算,于*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3000元;2016年以后的子女抚养费于当年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;

三、原告艾某某返还给被告赵某某彩礼款30,000元,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;

四、驳回原、被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、被告各负担75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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