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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杨*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杨*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杨*某、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士有、被告孙某某、被告委托代理人王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8年12月2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后于2011年7月26日补办结婚证。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,并生育女孩一名孙**,现年6周岁。近来,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,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诉至法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,婚生女孩由被告自行抚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,原告所诉结婚登记情况、子女情况属实,现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8年12月2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后于2011年7月26日办理了结婚证。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,并生育女孩一名孙**,现年6周岁。近来,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,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诉至法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,婚生女孩由被告自行抚养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,并已经当庭质证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多年,但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,导致矛盾发生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且被告表示同意离婚,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,因子女现与被告共同生活,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角度出发,可归被告抚养为宜。原告应适当每月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300元,至子女18周岁时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许原告杨*与被告孙某某离婚;

二、婚生女孩孙**归被告孙某某抚养。原告杨*自2016年1月1日起,每年给付被告孙某某子女抚养费3,600元,至子女18周岁时止。限于每年的1月5日前付清当年子女抚养费。2015年子女抚养费2,100元,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即付清;
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、被告各承担15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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