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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房*福诉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房*福诉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**起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依法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房**撤回对被告王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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