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房*福诉被告王*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**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依法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房**撤回对被告王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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