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要志宏诉被告刘*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诉讼请求提出的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要志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
原告李**被告皮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金菊诉被告邵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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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蒋**诉被告宋**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景某某诉被告陈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君诉被告刘**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*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**被告刘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