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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某诉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(五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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