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叶*与被执行人黄*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(2015)凌**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及锦州市中级人民法(2015)锦民终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,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。本案执行标的175000元。
本院认为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,除被执行人黄*给付申请执行人叶*7万元人民币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,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,故其所欠债务尚未执行。因被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,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锦州市中级人民法(2015)锦民终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