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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杨**与被上诉人蒙**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不服辽宁省**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古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杨某某、被上诉人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一审原告诉称

原审原告杨某某诉称,我与被告于1998年3月相识,于199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。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婚初感情尚可,但由于被告性格暴戾,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,夫妻感情日渐疏远,家庭生活十分不和谐。尤其从2014年初开始,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,晚上不让原告休息,甚至持刀威胁原告,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,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2014年5月20日,原告无奈离家。2014年7月,原告曾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如今半年多时间过去了,双方感情并无任何和好迹象。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,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一审被告辩称

原审被告蒙某某辩称,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,我没有打过她。我和原告是再婚,我把原告的儿子当自己亲生孩子一样看待,我自己的亲生女儿我都没怎么管。为了原告,我生病了也挣钱养家,她不在家时,我也好好对待她孩子。上次开庭后,我找原告多次要求和好。

一审法院查明

原审判决认定,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3月相识,199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。二人婚初感情较好,未生育子女。自2014年开始原、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,双方自2014年5月20日分居生活至今。2014年7月,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虽未和好,但被告到原告单位找原告多次。本次庭审过程中,被告仍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原告给一次双方和好的机会,

一审法院认为

原审判决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,婚姻基础较好,婚后亦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之久,应当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。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影响了夫妻感情,并且原告亦曾起诉与被告离婚,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现仍处于分居状态,但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问题,且被告多次表示不同意离婚,希望原告重新回归家庭,给一次双方和好的机会,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。同时,无论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否属实,被告既然珍惜夫妻感情,不同意离婚,就应当以诚恳的态度,认真对待,有则改之,无则加勉,对于已产生的矛盾,被告应采取积极、妥善和有效的方法予以化解,征得原告的谅解,给原告以夫妻关系能够和好的信心。综上,此婚姻以不离为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;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杨某某负担。

上诉人诉称

原审判决宣判后,杨某某不服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

上诉人杨某某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,被上诉人蒙某某性格暴躁,曾多次对上诉人进行威胁、恐吓。上诉人在第一次判决不离的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,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,确无和好的可能,鉴于双方感情破裂,故请撤销原判,改判准予双方离婚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
被上诉人辩称

被上诉人蒙某某当庭答辩称,上诉人所说不属实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查明,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上诉人杨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上诉人蒙某某产生矛盾,虽先后两次起诉离婚,但被上诉人均不同意离婚,一直主动要求与上诉人和好,且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蒙某某双方共同生活了逾十六年,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。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,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。

关于上诉人杨某某提出的被上诉人蒙某某曾多次对其进行威胁、恐吓的主张。经查,本案中上诉人杨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,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上诉人杨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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