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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赵**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黄某某、被告李某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3年8月6日登记结婚。婚后生育一女李*甲。双方自结婚后,因性格不合,经常争吵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请求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辩称:我们之间感情没有破裂,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3年8月6日登记结婚。婚后生育一女李*甲(2013年11月22日出生)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诉至本院,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。

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、结婚证复印件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为凭,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,可以采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诉请离婚,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,故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黄某某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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