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王*与被执行人王*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王*与被执行人王*某离婚纠纷一案,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(2010)凌**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权利人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,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。本案执行标的10300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王某某除退休工资被冻结外,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,故其欠款至今未执行。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,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;

裁判结果

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(2010)凌**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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