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张*与被告龙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龙*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