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龙*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原告马*与被告金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上诉人杨**与被上诉人蒙**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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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某、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刘*诉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