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,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石某某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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