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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宁*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宁*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按照原告宁*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,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其他准确送达地址,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;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,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,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。根据法律规定,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,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,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八条第一款(二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宁*的起诉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丹东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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