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霍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,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霍某某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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