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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姜*诉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姜*诉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姜*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,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姜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姜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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