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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,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闫某某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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