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,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闫某某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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