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与被告马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(一)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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