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申请执行人丁*与被执行人于洋离婚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丁*与被执行人于洋离婚纠纷一案,因被执行人于洋未完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(2013)古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,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洋的工资收入,期限为一年,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,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应准许。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,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(2013)古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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