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(五)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
王某某诉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孙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某某诉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某某、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刘*诉张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杜**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某某诉*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