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。经审查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,由原告赵某某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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