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安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自愿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,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(五)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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