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商*诉被告姚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商*于2015年12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商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商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原告孟某某与马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景某某诉*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某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*甲诉被告张*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毛*诉被告张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