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张*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(五)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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