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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张*甲诉被告张*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甲诉被告张*乙离婚纠纷一案中。原告张*甲经短信传唤,明确表示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诉讼费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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