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甲诉被告张*乙离婚纠纷一案中。原告张*甲经短信传唤,明确表示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诉讼费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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