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。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可按撤诉处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为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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