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辛XX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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