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×诉李×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为与被告李**离婚纠纷一案,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。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**独任审判,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王*及其委托代理人王**,被告李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*称:我与被告均属再婚,于2012年7月24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共同子女。婚后双方感情一般,最近两年我与被告经常争吵,被告无故实施家庭暴力,还殴打我女儿,现我在外租房生活,与被告分居一年多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请求法院判令原、被告离婚,法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李**辩称:我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,2014年8月份原告外出打工期间把自己的衣服和手表都拿走了,我没有实施家庭暴力,我要求原告把拿走的钱物拿回来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12年7月24日登记结婚,婚后无共同子女,原告于2014年8月份外出打工至今。

以上事实,有原、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,可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婚后即使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,也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对于双方组建的家庭,原、被告应加以珍惜,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,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,双方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,并加以改正,尚有和好可能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,原告诉请离婚,依法不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王*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,由原告王*承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