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,现原告提出对李*的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蔡某某对李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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