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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某某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,现原告提出对李*的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蔡某某对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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