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吴**与被执行人李*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**与被执行人李*离婚纠纷一案中,申请执行人吴**自愿撤销执行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(2014)大洼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