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**与被执行人李*离婚纠纷一案中,申请执行人吴**自愿撤销执行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(2014)大洼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
李**与被执行人秦**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王**与被执行人刘**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蔡某某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陶某某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梁**与韩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邹*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龚**诉被告田*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