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为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