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为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马*与张*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
阚某某与李*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孙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余*与曾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被执行人秦**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王**与被执行人刘**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吴**与被执行人李*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蔡某某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陶某某与李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