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赵*与李*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诉被告李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受理费300.00元,减半收取150.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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