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姜*诉被告徐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姜*于2015年6月16日以经其与被告徐*沟通,被告徐*不同意离婚,其以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(一)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姜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(原告姜*预交,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姜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
姜**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曲某某诉张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某某与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韩*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齐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
刘**与谷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周*与姜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