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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*与徐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姜*诉被告徐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姜*于2015年6月16日以经其与被告徐*沟通,被告徐*不同意离婚,其以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(一)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姜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(原告姜*预交,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姜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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