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与王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诉被告王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李*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(原告预交,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李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