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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*与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某与被告刘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宫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*某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刘*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刘*某诉称,我与被告刘*甲于2012年3月16日登记结婚,婚后感情尚可,2012年6月28日生育一子刘*乙。2013年12月份,我发现被告吸毒,从此我二人开始生气吵架。2015年年初,被告因犯罪被判刑4个月,又因吸毒被拘留10天。被告刑满释放后,恶习不改,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。现诉至法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;婚生男孩刘*乙由被告抚养,我依法支付抚养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刘*甲没有答辩意见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刘*某与被告刘*甲于2012年3月16日登记结婚,于2012年6月28日生育一子刘*乙。原、被告婚*感情尚可,后因被告吸毒而经常生气吵架。被告曾于2014年2月24日因吸毒、嫖娼被北票市公安局并处行政拘留十日。2015年1月22日,被告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北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;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已构成吸毒成瘾。原、被于2015年7月开始分居。婚生子刘*乙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。现原告要求离婚,并要求被告抚养子女,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陈述、结婚证、北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卷宗材料等证据在卷为凭,证据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,具有证明效力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被告有吸毒恶习,经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,其已吸毒成瘾,现原告不愿与被告维持夫妻关系,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因被告吸毒成瘾,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违法恶习,综合考虑本案,原、被告婚生子女刘*乙由原告抚养为宜。被告作为刘*乙的父亲,在与原告离婚后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。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被告的劳动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,综合考虑以被告每月支付400元为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刘*某与被告刘*甲离婚。

二、婚生子女刘*乙由原告刘*某抚养,被告刘*甲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,至刘*乙年满十八周岁止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刘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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