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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海*与牟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宫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路某某、被告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路某某诉称,我与被告牟某某于2015年2月5日登记结婚,均系再婚。婚后无婚生子女,无共同财产。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和,经常生气打架,被告打骂、威胁我,辱骂我父母。现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,故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牟某某辩称,我不同意离婚。我与原告有感情,我没有打骂和威胁原告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牟某某于201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,后于2015年2月5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。原、被告无婚生子女。原、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。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诉请离婚。诉讼中,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陈述、被告辩解、结婚证在卷为凭,证据经庭审举证、质证和本院审查,具有证明效力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,结婚后又未在一共同生活,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,应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牟某某离婚。

原告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路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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