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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。依法由审判员邹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某某,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张某某诉称:婚后双方感情不和,被告心有不顺就砸东西,并威胁、吓唬我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无法共同生活,故起诉要求离婚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孟某某辩称:我们夫妻感情很好,我不同意离婚,我性格不爱说话,有时遇事不冷静,惹原告生气了,我以后一定改正,不再惹原告生气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199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,婚生一名男孩孟*(1997年7月26日出生)。婚后双方感情尚可,近年被告因家庭琐事,经常与原告生气吵架,现原告被告生气将电脑、玻璃等物品砸坏,要求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。双方未分居生活。

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,结婚证等在卷佐证,经庭审质证,具有证明效力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结婚时间较长,感情基础较好,双方因琐事生气吵架,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,并且被告表示以后不再惹原告生气,只要双方互相体谅,互相关心,是能够共同生活的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张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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