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。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
原告徐*艳诉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**诉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李*艳诉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修改后原告刘**与被告冯**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原告王**诉被告武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(2011)凌*一初字第02593号民事裁判书
(2011)凌**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书
(2011)凌**初字第01983号民事裁判书
原告于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