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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邰*芹诉被告李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。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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