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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李*艳诉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*甲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鞠**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李某某、被告张*甲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李某某诉称:我与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,我系再婚,婚后生育一女孩张*乙,现年5周岁。与被告婚*感情尚可,但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生气,于2015年春节后分居生活至今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,婚生女孩由我抚养,被告承担抚养费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*甲辩称: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,并生育了一女孩,现子女需要我们父母共同抚养关爱,我们双方并未分居生活,我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,原告系再婚,婚后生育一女孩张*乙,现年5周岁。双方婚后偶有口角生气。

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,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,可以采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子女,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有时口角生气,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,被告又不同意离婚,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*甲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朝阳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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