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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**与许**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邢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邢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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