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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宋**诉被告曹**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宋某某、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宋某某诉称:我与被告于2004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,2005年5月1日订婚,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,2005年5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。2006年11月28日生育长子曹某某,2008年9月28日生育长女曹某某,二子女均小学在读,现随被告生活。我俩婚初感情尚可,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生气。我于2015年4月因吵架生气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。现夫妻感情已破裂。故我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,二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曹某某辩称: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故我不同意离婚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于2004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,2005年5月1日订婚,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,2005年5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。2006年11月28日生育长子曹某某,2008年9月28日生育长女曹某某,二子女均小学在读,现随被告生活。双方婚初感情尚可,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生气。原告于2015年4月因吵架生气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要求离婚。

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,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,户籍证明,婚姻记录表,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,这些证明材料,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,可以采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结婚多年,且生育两个子女,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,虽然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口角生气,并分居生活,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,但双方分居时间较短,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告又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,只要双方互谅互让,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,是有和好可能的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、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不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宋某某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朝阳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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