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与被告孙*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**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赵**自愿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赵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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