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赵**诉被告孙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与被告孙**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**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赵**自愿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赵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赵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