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准予撤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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