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沈*与郭**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,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,应准予撤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沈某某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