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诉,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,应准予撤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沈某某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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