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
谢**与代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孟某某与被**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李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李娜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
邢**与许**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蕾诉被告陈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刘**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
原告姜*艳诉被告任铁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