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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陆**诉被告李**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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