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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刘**诉被告韩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准予撤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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