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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