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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丛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丛某某自愿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丛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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