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丛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丛某某自愿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丛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刘**与刘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郑某某与王*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与宋**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蔡*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
原告金**与被告张**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张**诉被告董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刘**诉被告韩**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*与李娜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