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刘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佟某某,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解国龙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佟*某诉称,我与被告2007年9月13日登记结婚,婚生女孩佟*现年12岁。夫妻因性格不合,时常为琐事吵架,致使感情破裂,夫妻关系无法维持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;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;共同债务共计134,000元,用于买房首付和门市房装修,由双方共同偿还;诉讼费由我负担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张某某辩称,原告提出离婚,我们感情确已破裂,我同意离婚。婚生女孩现年已经12岁,现在跟我生活在一起,孩子的抚养费由法院判决,如果孩子由我抚养,原告应依法给付抚养费。关于原告所说债务,只有债权人邓**的10,000元外债,其他的我不知情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200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,婚生一女孩佟*(2004年6月23日出生)现与被告在一起生活。原、被告于2007年初经登记离婚,同年9月13日复婚登记。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口角打架,原告时常外出不归,导致双方相互不信任,夫妻感情破裂,现已分居生活,原告提出离婚,被告同意离婚。2011年双方购买坐落在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盛达社区楼房一户,为买楼房和装修门市房,原告述称借其亲属等外欠款合计134,000元,被告对原告所借的外债不认可,装修房子只借债权人邓**10,000元,没其它外欠款,双方说法不一,缺发足够的证据证明,原被告对欠债权人邓**10,000元认可,本院予以确定。原被告自愿申请对共同财产房屋等在双方变卖后协商处理。

上述事实,有原、被告当庭陈述,房屋产权证,结婚证和证人证言材料在卷佐证,经庭审质证、认证和本院的审查,具有证明效力,应予采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虽结婚多年,夫妻感情尚可。但近几年来,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口角打架,导致双方互不信任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原告请求离婚,被告同意离婚。原告所述借其亲属的外债虽有债权人当庭出庭作证,但被告均不予认可,对此债权人可主张权利另案诉讼。双方借债权人邓永会的10,000元外债认可,本院应予确认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,第三十七条,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准予原告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。

二、婚生女孩佟*由被告张某某抚养,原告佟*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,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。

三、欠债权人邓**现金10,000元,原、被告各偿还5,000元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原、被告各负担75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(本页无正文)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