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王某某诉称,原、被告于199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无子女。婚后夫妻性格不合,被告现已离家出走六年之久,且无联系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诉至法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。
被告辩称
被告陈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。
本院查明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9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无子女。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,被告现已离家出走六年。原、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、债权及债务。
上述事实,有原告陈述、结婚证、北票市南**民委员会证明等在卷佐证,经庭审质证,具有证明效力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被告离家出走六年,严重影响夫妻感情,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准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